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体育局

2020年10月9日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体育赛事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办赛主体,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湖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县区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各级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五条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

(一)国家体育总局、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及综合性运动会;

(二)省体育局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及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三)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主导并联合省体育局共同主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四)受邀参与的其他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条省体育局直属单位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

(一)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省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二)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三)市州体育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并联合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及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市州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按外事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州体育部门提前30天报省体育局,并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办意见,省体育局协助申办。

参加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申办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市州体育部门应提前30天向省体育局提交申办材料,省体育局协助申办。

第九条 申办省体育局和单项体育协会定期举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符合条件的办赛主体均可参与竞争性申办。

第十条 申办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办赛主体举办其他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各级体育部门一律不做审批。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经省体育局同意,依法设立境内代表机构,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二条办赛主体应按照属地原则和办赛规模,在比赛前10个工作日向体育部门备案,体育部门根据备案信息开展监管和提供协调服务。举办参赛人数5000人及以上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向省体育局备案;举办参赛人数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市州体育部门备案;举办参赛人数在2000人及以下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县区体育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赛事名称、组织机构、参赛对象及比赛场地等基本情况;

(二)赛事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情况;

(三)经费来源和预算说明;

(四)安全承诺函(附赛事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湖北”“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冒用其他组织或个人定期举办赛事的名称;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六条 在存在疫情和其他自然灾害威胁的情况下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严格遵照政府部门防疫防灾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担任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长原则上应具备国家级及以上资质;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防疫、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四)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参赛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五)搏击类体育运动项目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赛事活动必须配备具有合格资质的裁判员及救护人员,通过合理设置参赛条件、竞赛安排、救护措施等确保安全;

(六)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20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九条 筹办大型体育赛事活动遭遇突发公共事件,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做好处置措施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体育部门与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等方式,为各类主体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体育部门应积极协调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体育、公安、应急、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和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提供体育赛事活动所需要的安保、消防、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体育协会对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可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高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收费标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体育部门应当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与产业的融合发展,扶持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延伸产业链,建立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提供公共设施和综合运用金融产业政策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经过评估可将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湖北省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产业引导资金扶持、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应遵照《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并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二十七条体育部门应当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检查和抽查,通过互联网+监管,实施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对主办、承办、协办方出具监管通知书,要求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和问题:

(一)未经确认许可,擅自将体育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入赛事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方的;

(二)存在造成参赛人员、观众或其他人员发生伤亡事故风险的;

(三)存在造成重大社会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风险的;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中发现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形,体育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管理权限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中兴奋剂违规和严重违反赛风赛纪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管理权限内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体育协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类社会组织有违规行为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在其年检中出具不合格意见。

第三十一条体育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覆盖体育竞赛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参赛人员的行业信用制度体系。省体育局实施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